良民證是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?

自從8/7 Lamigo桃猿隊宣布簽下前Oregon State Univ.的王牌投手捍力克(Luke Heimlich),引起國內外媒體逕相報導。經本人查詢聯盟規章後,並於運動視界發表「你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– 道德有雙重標準?評Lamigo簽下新洋投「捍力克」(Luke Heimlich)」一文指出,捍力克過往的犯罪行為,已違反聯盟的規章。之後,各大媒體及部落客等,大力探討捍力克與聯盟規章及相關處理原則等。然而,桃猿隊似乎不為所動,於8/8時,仍將捍力克之資料送往聯盟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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尋求捍力克能夠在中職登錄並出賽((中職》洋投捍力克過往起爭議 猿隊:文件已交中職審查(影音))。今日(8/9)有媒體批露,桃猿隊提出捍力克的「良民證」,希望爭取在中職出賽(中職/捍力克提良民證 中職高道德標準是最後底線)。該媒體報導中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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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未說明所謂之「良民證」為何;而臺灣的法律上,亦無所謂的良民證。在臺灣,一般所謂的「良民證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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係指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(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),即是由警察機關所出具,該申請證明書的人是否在我國的警察機關中有刑事犯罪的紀錄。一般為了保護未成年人,讓其在年少時的犯罪記錄在其成年後,若其有自新悔過,不會成為一輩子的標籤而影響他的未來,相關國家之法律多會規定,未成年時之犯罪記錄,不會記載在這種刑事記錄證明書上。如我國的「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」第6條中即有規定,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之規定,即不予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。少年事件第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的規定如下: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,或受保護處分或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,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,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。換言之,我國的相關規定即是,在少年(12歲到18歲)犯罪記錄,不會出現在俗稱的「良民證」上,以保障少年,讓其有自新的機會。假設,媒體所稱捍力克所提的「良民證」應是捍力克住所地的美國某州主管機關出具類似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。然後,州出具的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」,若未記載捍力克經認罪協商而對其姪女有性侵犯行為的前科記錄,也可能只是該州有類似我國上開法令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,不讓未成年的犯罪記錄顯示在相關的文件上;但,文件沒有顯示,並不代表這個犯罪行為沒有發生。更何況,捍力克的性侵犯的犯罪前科,經美國媒體大幅報導後,捍力克並未否認有此等認罪協商後的犯罪記錄,而是直接否認有犯罪行為。中華職棒大聯盟乃是臺灣的一個民間組織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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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無公權力去取得美國任何涉及到個人隱私(包含犯罪記錄)之文件。惟一能相信的,就是美國官方的記錄。所以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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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捍力克有對性侵害行為做認罪協商被法院判定有罪,即屬符合中職聯盟規章中之「外國籍(職)球員管理辦法」第94條【不正行為】:「外國籍隊職員凡曾有犯罪、重大違紀、賭博 、鬥毆或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,經聯盟查證屬實,球團必須立即停止聘僱。」之「犯罪之不正行為」。所以,在現行中職聯盟規章未修正前(註:有關中職聯盟規章中對球員不正行為規定,作者將會在日後另外為文探討。故,於本文此處,先不就相關規定內容的妥當性做探討),捍力克有「犯罪之不正行為」,並不會一紙由美國某一州所出具有官方刑事紀錄證明書中,未記載其有犯罪記錄,即可憑空消失。換言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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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認為,捍力克縱使有媒體所稱之「良民證」,這紙「良民證」並不會成為捍力克進入中職的入場券。若,如同美國媒體報導般,捍力克及其父母辯稱當初是請了不適任的律師做出不良的建議,再加上為了保護家人的名譽而做出認罪協商,所以,其並未為性侵犯的犯罪行為。捍力克必須在申請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登錄時,提出比「良民證」更為有利的證據,以協助聯盟認定其主張後,才有機會踏入中職的殿堂。 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– 哈士奇最近的評論文章【你的道德不是我的道德 – 道德有雙重標準?評Lamigo簽下新洋投「捍力克」(Luke Heimlich)】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想瞭解運動相關的法律問題及內容,請追蹤「運動法律Sports & the Laws」的園地:https://www.sportsv.net/authors/CTHuskies也歡迎加入CT HUSKIES在Facebook的不公開社團"Derek's Community of Insurance, Sports and the Laws"(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groups/1071036189627968/)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