吳志揚會長不應把出場費與獎金混為一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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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職棒聯盟會長今日接受訪問時,針對中職球員工會所訴求的國際賽出場費表示:「這個不一定要叫做『出場費』,也可以變成一個激勵機制,例如臺灣代表隊有更好名次時,可以拿更多獎金,不一定是固定的金額。」並且也表示「不排除向企業與個人募款」,來支付中職球員出場國際賽的出場費。 向企業或個人募款來支付球員參與國際賽的出場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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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確是一個可行的方式。而且以此方式支應出場費在中職早有前例,中職球員參加經典賽時每人每場3萬元的出場費,便是由當時的聯盟會長黃鎮臺以聯盟的名義籌募而來。 但吳志揚會長把「出場費」與「獎金」混為一談,個人實在認為不妥。 ▲吳志揚。(勤岸攝影,CC BY-SA 3.0授權) 由於職棒球員的本業是為其所屬職棒球團打球,參與國際賽對他們來說並非義務,給予一定的出場費當作他們出賽國際賽的報酬是絕對合理的。這個出場費的金額,只要球員工會和邀請球員參賽的單位議定清楚即可。聯盟公文裡曾提到,工會要求世界12強棒球賽的出場費不得低於上屆經典賽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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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工會發言人趙子維也曾說:「有的球員認為不要出場費也可以」,雙方應還有溝通的空間。 但「出場費」絕對不是「獎金」。出場費是只要球員有參賽,每場比賽一定能夠領到的固定報酬;而所謂的獎金,是獎勵球員在個別的場次有優異表現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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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或者獎勵球隊在賽事中獲得好成績用的,是球員表現好才會有的獎勵。 中職球團過去曾有球團以低薪、高獎金的方式來節省支出,近期則有不少球團把簽約金與激勵獎金混為一談,希望藉此讓新秀的簽約金數額呈現在媒體上時漂亮一點,這些都是屬於「偷吃步」的行為。不管是薪水或簽約金,都應該是合約簽訂後就確實能領到的,至於比賽獎金或者激勵獎金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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則是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領到,兩者的差異再清楚不過。 能穩定入袋的薪水、簽約金或出場費,對球員來說才是最實在的。身為中職最高行政首長的吳志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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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處理「出場費」問題時,實在不應該拿「獎金」想解決問題,且應該更重視工會所提出的核心四大訴求,否則恐怕無助於化解工會目前考慮抵制參與國際賽的僵局。 (陳穎) ※延伸閱讀: 拒絕打國際賽 韓國職棒也有前例 周思齊:球員工會是由球員成立,不是有心人士,